5月12日
中国检察网发布
宁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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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 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 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宁阳县**庙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以来,被告人宁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临沂、章丘等地分别以每片0.6元、1.05元的价格购进普通口罩4万余个,在拼多多网店以每片1.25元、1.8元的价格以医用口罩的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1元。因遭到客户投诉,截止案发,拼多多系统退款成功.01元,尚有价值3834.70元口罩销售后未退款。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一次性口罩1790个。经检验机构检测,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YY0469-2011附录B的标准。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宁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次性口罩、快递包装盒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退款记录、店铺违规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翠
李晓庆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文章来源:《心电图杂志(电子版)》 网址: http://www.xdtzzzz.cn/zonghexinwen/2021/0518/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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