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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医用面膜字眼涉虚假宣传,希罗微商旗下多款(2)

来源:心电图杂志(电子版)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18 04:3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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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决定文书号为“〔穗云〕食药监三元里妆罚〔2019〕005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1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


根据决定文书号为“〔穗云〕食药监三元里妆罚〔2019〕005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1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核查,该公司现办公场所为一公寓,单间房内摆放简单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未见化妆品。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无中文标签的“SC希罗面膜提拉紧致新年礼盒”共10盒,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及相关销售资料。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均已销售完毕,现无库存和销售,违法所得为350元。有关部门最终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350元;2、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50元(按违法所得350元的3倍予以罚款,罚没款共计1400元)。


医用面膜,虚假宣传


说到希罗的产品,以面膜为首的多款化妆品堪称是该品牌旗下的核心产品,比如时至今日仍在代理商的朋友圈中以“医用面膜”的面目活跃的“希罗械字号医用面膜”。



相关图片资料指出,医用面膜也叫医用冷敷贴,是属于医学护肤品范畴一类面膜。



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备案凭证编号为粤穗械备号。



披着“械字号”的外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医用面膜”自诩吗?答案是否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医疗作用,其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内容。一些面膜类化妆品将产品宣称为“医学护肤品”、“药妆”等产品,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这些均是违法宣称行为。


对此,德阳市场监管特别提醒:“医用面膜”不存在!市场上所谓的“医用面膜”,大部分是在贩卖梦想,让你觉得物超所值。



而江苏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化妆品检查员也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消费者听到“医用”“械字号”等字眼时,大多以为此类产品更安全、效果更明显,商家正是抓住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夸大宣传产品效果,甚至用“医用产品效果更好更安全”为宣传语,增加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信任。



2020年1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科普:警惕面膜消费陷阱》,明确表示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不能用“医用面膜”作为名称。



至于这款产品的具体作用,有推广人员表示,该产品具有改善过敏,祛痘修复,镇静肌肤,淡化痘印等多种功效。


而经查贝登医疗,我们发现该产品的预期用途仅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显然,该产品的实际功效并不包括所谓的“舒缓肌肤敏感泛红,抚平红肿痘痘”等作用。



当然,希罗微商销售的面膜也并非全部都是械字号的产品,比如“SHERO CHING 提拉紧致面膜”,这款产品就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然而,一家由希罗代理商开设的网站却指出该产品所含成分具有美白和改善湿疹的作用。



根据规定,美白是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才具有的功效。对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指出,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综上所述,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心电图杂志(电子版)》 网址: http://www.xdtzzzz.cn/zonghexinwen/2021/0318/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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