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601-1-3:1994)
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Intem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
X射线管套内装有X射线管的组件。X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X射线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X射线管的容器。
3.2 X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
X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
3.3 加载 loading
在X射线发生装置中,对X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
3.4 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
在放射诊断中,X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的最近距离。
4总则
4.1 在发展利用医用X射线诊断技术的同时,必须保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
4.2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下述剂量限值:
a)连续5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当量剂量每年150mSv;
d)手、脚及皮肤的当量剂量每年500mSv。
4.3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必须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受检者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5.1 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5.1.1 X射线管必须装在配有限束装置的X射线管套内,构成X射线源组件的一部分,方可使用。
5.1.2 X射线管组件辐射窗不应比其指定应用所需要的最大射线束所需要的大。必要时可借助尽可能接近焦点装配的光阑,将辐射窗限制到合适的尺寸上。
5.1.3 除了牙科X射线机外,当X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1h最大输入能量加载条件下以标称X射线管电压运行时,其泄漏辐射距焦点1m处,在任一100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应不超过。
5.1.4 各种医用诊断X射线机,对于可在正常使用中采用的一切配置,投向患者体表的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必须分别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半值层
5.1.5 除了乳腺摄影X射线机外,X射线管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材料的质量等效过滤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材料,应不小于0.5mmAl
b)必须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固定附加过滤片与不可拆卸材料总过滤,应不小于1.5mmAl。
5.1.6 除了牙科X射线机和乳腺摄影X射线机外,投向患者X射线柬中的材料所形成的质量等效总过滤,应不小于2.5mmAl
5.2 透视用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2.1 在任何透视工作位置,X射线管焦点、限束装置中心和荧光屏中心均应在同一直线上。普通透视用X射线机,照射野中心与荧光屏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焦点至荧光屏距离的2%。
文章来源:《心电图杂志(电子版)》 网址: http://www.xdtzzzz.cn/zonghexinwen/2020/0818/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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